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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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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哪个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就是国土资源局。所谓的土地闲置费的意思就是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没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的荒芜闲置。在必要的情形下,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的。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机关是哪个?

  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具体可以分以下情况: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为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没有办完全,没有达到一定得开发条件,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没办法为你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的。

  4、缴土地闲置费的起止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5、土地的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 达到土地转让条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于土地使用产生的相关的费用基本上都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除了土地使用税是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时间实际上是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后都没有开发使用土地的,如果连续满两年使用权人都让土地处于闲置的状态当中,因为这也是属于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所以政府部门可以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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