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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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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绍兴市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

  绍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候,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什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根据每月每平方米标准来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按照800元计算。搬家费不低于1000元。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要一次性赔偿。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非住宅房屋搬家费等相关补偿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联合认定机构认定后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下同)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20元、环城河以外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环城河以内16元、环城河以外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四、非住宅房屋搬家费

  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计发。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非住宅房屋搬家费等相关补偿费标准已经明确说明。小编要温馨提示一下,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标准都是如此,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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