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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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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不能成立的情形是什么

  刑法对于贪污罪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告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公共财物,贪污的金额达到三万元即构成贪污罪。所以,被告人非法侵占的是个人财物,不能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不能成立的情形是什么?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贪污罪不能成立的情形是什么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共财产,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的是个人财物那么不能算作贪污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3、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物。

  二、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

  法律上规定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两者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总结如下: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受贿数额处罚。

  5、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犯罪分子贪污、受贿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8、索贿的从重处罚。

  本文主要介绍了贪污罪不能成立的情形是什么,以及贪污罪的量刑处罚标准的内容,从上文可以知道,贪污罪的贪污对象是国家公共财物,不包括个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刑法对于贪污罪的处罚刑期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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