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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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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存疑不起诉公安重新移送审查的条件

  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所有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楚,定罪证据充分,相应的手续证件完备,公安可以确定当事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做出存疑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释放。

  一、存疑不起诉公安重新移送审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审查起诉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并不会因此就失去侦查权,因为对公安机关来讲,当然也希望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所以,释放了原先的犯罪嫌疑人,不代表公安机关就不可以继续侦查下去了,任何情况下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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