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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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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的几种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的几种情况

  1、必须自诉的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1)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如果上述行为的侵害程度非常小且造成危害也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只能打民事官司。

  2、您是被害人,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侵犯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但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您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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