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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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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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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规定的15种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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