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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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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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案件诉讼费一般是300元,但是如果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的,那么就会根据赔偿的损害金额增加诉讼费,如果是赔偿金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诉讼费就增加赔偿金的百分之一,如果赔偿金超过十万元的,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就增加多出部分的0.5%的诉讼费。
一、侵犯名誉权案件诉讼费是多少?
侵害名誉权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是300元,如果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交纳。
二、名誉权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名誉权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二年,特别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规定了最长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因请求权的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也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请求权适用一年的特别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除以上四种请求权,其他都为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
因此,名誉侵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为两年。
四、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如果他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他人继续侵权,阻止不成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向法院起诉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而一般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是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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