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侵权纠纷

常见的广告侵权陷阱

  比较广告是经营者经常使用的促销和宣传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比较广告具有增加市场透明度、方便消费者选择等优势,各国立法普遍有承认比较广告的趋势。

  但是,由于在广告中涉及到被比较的其他经营者,使得比较广告成了一把“双刃剑”,在运用时稍有不慎就落入比较广告的法规陷阱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最终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比比皆是的陷阱

  陷阱之一 不依据客观事实制作比较广告

  案例:原告某公司诉A公司侵权案某公司与A公司均是学习机的生产厂家,当时,国内同行业中仅有某公司一家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土产学习机。

  1995年A公司在其主办的内部报刊《A人》上以专家点评的形式刊登了何某题为《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的学习机》和李某题为《走出利用磁盘驱动器的误区》的两篇文章。

  上述文章称“磁盘式普及型电脑”无从换代;文字容量太小,图表功能远不如真正微机WPS软件功能强;纠错能力差,性能很不稳定,售后服务困难;麻烦一大堆。“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学习机,千万别被那些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的宣传迷惑,买既不是真正的电脑,又不是学习机的玩艺。”李某的文章认为,取名为“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产品,声称已进入微机行列,使许多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面目的情况下,走入误区。文章认为学习机上的软驱采用极其简单的电路和辅助部分,无论可靠性,还是工作稳定性,都和计算机有天壤之别。该文在最后指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和一些华而不实的新鲜玩意。”A公司将刊载有上述两篇文章的《A人》报随产品销售向消费者发送。

  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万元。

  法院查证,当时在国内学习机同行业中仅有某公司的产品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换句话说,A公司所做的比较广告,也就是变相地做到了指名道姓。虽然,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是直接以广告的形式表现的,但是“广告目的”却是显而易见的。两文中作者多处使用了“便宜货”、“以手抚额”、“大呼上当”、“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玩意儿”等语言指向“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些带有明确指向的文章,片面地强调了竞争对手产品的弱点,多处使用带有贬损、指责色彩的语言,贬低某公司的产品,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根本问题上讲,A公司无法证明比较内容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却又造成竞争对手声誉受损的后果,结果被认定构成侵权。

  陷阱之二 依据不确定事实制作比较广告

  2002年夏季与往年一样骄阳似火酷热难耐,饮用瓶装水进入了销售旺季,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太空水纷纷投入市场。

  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在《xx晚报》上登载了整版广告,称“活性水是继矿泉水、太空水之后的新一代水饮料,是21世纪的普及型饮品”。该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指出,纯净水往往偏酸性,水分子集团大、无氧,不具备生命活力,难以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和神经麻痹等症。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