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房地产经纪人承接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与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代理合同。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非持续性的,只有订立合同,才能使得双方的委托与被委托、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从而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上看,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代理事项
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3)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委托代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某种原因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合同履行将结束时被委托人抛弃,由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行为。对此,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的事项因某种原因未成功,但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交易成功,也视为本代理范围,一并收取佣金。这样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下家跳开房地产经纪人的做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