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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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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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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导读: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 (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

  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罚金条款

  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 违约金 ”。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我国出口合同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订罚金条款。

  索赔和理赔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2)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在对方向我索赔,我方理赔时,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研究对方所提的索赔是否属实。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3)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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