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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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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那么究竟什么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呢?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故意行为。

  三、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的表述,穷尽式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同时,我们可以把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要件归纳为:

  (一)必须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均为故意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的不良后果:一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欺骗了广大的消费者;三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因此,对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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