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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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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受托创作作品著作权该归谁

  导读:本文以实际案例为您阐述受托创作作品著作权该归属问题。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案例】

  西工区高女士问:去年9月,我们旅行社委托李某为我社制作的旅游宣传画册拍摄了一组照片,并向其支付了报酬。由于该组照片效果不错,陆续有几家旅行社找到我社要求使用,我社许可他们有偿使用。现李某称他享有这组照片的著作权,我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解析】

  律师答: 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实用工艺美术设计、人物摄影、肖像绘画、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从高女士反映的情况看,旅行社未与李某约定委托拍摄照片的著作权归属,该组照片的著作权依法应属于李某。那么,旅行社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同意他人使用该组照片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况下,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作了一定限制。为了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 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相关知识导读】

  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在将委托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美国,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在法国,不能通过合同改变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归属,雇佣合同的订立、雇佣关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对作品的著作权,即在法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只能由受托人享有。英国1988年版权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改变版权的法定归属,因此,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委托人享有,也可能归受托人享有。

  著作权的规定比较灵活,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意思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或者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归属于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受托人共同享有,或者各自享有一部分权利。在此,委托人并不是作者,其之所以可能取得著作权,完全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一般说来,承担创作工作的是受托人,受托人是创作委托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规定,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例如,一对新婚夫妇请摄影师拍摄婚纱照片,双方可以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该夫妇享有,也可以约定归摄影师享有,双方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摄影师,但摄影师在行使该照片的著作权时,不得侵害该夫妇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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