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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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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软件著作权中身份权的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永久有效,任何人不得盗用、串改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软件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软件则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软件著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障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促进高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鼓励万众创新的实践。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软件作为著作权客体之一的保护期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分为两部分:

  1、软件著作权中身份权的保护期限: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永久有效,任何人不得盗用、串改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信息。

  2、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有时间限制:软件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法人、非法人的软件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合作软件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作者身份不明的软件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软件著作权50年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本条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对于自然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是自然人死亡之日开始起算,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来讲,50年的起算点为软件首次发表日,截止于软件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

  如果一个软件一直处于开发状态中,其最终的形态并没有固定下来,则法律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当然,现在的软件开发经常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软件可能会有很多模块,而每一个模块能够独立完成某一项功能。一般情况下各个模块是单独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单独的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是整个软件没有开发完成。此时,那些单独的模块是否有著作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把这些模块单独看作是一个独立软件,自该模块开发完成后就产生了著作权。

  软件的创作完成后,一般都要发表。当软件的开发者把软件公之于众后,就说明该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并且固定在有形介质上了,否则,公众是无法看到该软件的。因此,实践中经常将发表日期推定为开发完成日期。但开发完成日期与发表日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

  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维权团队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一支综合各方面人才的维权队伍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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