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知识产权

网络侵犯著作权如何起诉?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随着网络的发达,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极容易在网络上发生。当作者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时候,如何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确定案件管辖机构

  1、如果是合同之诉,有仲裁协议的使用仲裁程序解决,没有仲裁协议的则使用诉讼程序解决;关于管辖法院如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如果是一般的侵权之诉,比如出版剧本图书涉及的复制权等权利的侵权或者是署名权侵权,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都可以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如果是网络侵权,则管辖范围更宽泛一些,比如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这些都视为侵权行为地。如果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均无法确定,则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也可以管辖。

  4、另外,网络侵权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赋予了原告这样的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方面的规定,目的就是要降低原告维权成本,方便原告主张权利,加大侵权成本和诉累。

  二、侵权者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般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如果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著作人身权被侵权时,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作者的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被侵犯时,作者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种诉求基本是行不通的,一般只会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