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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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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三家省级图书馆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

  2006年初,周某将三家省级图书馆告上法庭,诉称:作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策划者,周某于1986年被正式确定为该书副主编。历时十余年,周某亲自动手和指导完成了编纂该书最基本的重要任务,尽到了副主编的职责,而该书编委会名单中却没有周某作为副主编的署名。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家图书馆恢复原告周某在该书编委会中第一副主编的署名并赔礼道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和奖励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目录一书是单位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不享有署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成书进行了大量编撰、组织、指导工作和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虽然本案没有提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但是,该书协作委员会办公室致原告的公函等证据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确定原告为副主编的约定。无论该书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并且即使被告拥有该书的著作权,亦受其组稿时向原告所作出承诺的约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放弃署名等权利为被告进行编撰创作,并且也不能认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却不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履行了副主编的职责,起到了副主编的作用,应享有编委会副主编的署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6年3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原告周某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二、被告三家省级图书馆在已印制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增加原告周某为编委会副主编的修正页,附入该书,并发送给全部参加该书编撰的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三家省级图书馆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增加原告周某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向原告周某赔礼道歉的启事,逾期不履行,原告周某可申请法院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三家图书馆承担;四、被告在重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时增加原告周某为编委会副主编;五、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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