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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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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建材商销售产品商标侵权 "傍名牌"被判赔万元

  某建材商城销售标注有盾安图文商标的电热杯。该商标早已被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但其注册使用范围并不包括电热杯。在此情况下,建材商城的做法构成侵权吗?近日,福建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建材商城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城所售电热杯  盗用盾安商标

  盾安公司创建于1987年。1997年,该公司申请的“盾安图文商标”获准在商标注册第七类“截止阀、冷凝器、限压阀”上注册使用。公司投入重金,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该商标和品牌。盾安牌制冷配件和阀门两次被认定为省名牌产品,并获中国名优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007年1月3日,盾安公司工作人员在我省某建材商城买了5个标注有盾安图文商标的电热杯,价款125元。此后,盾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商城停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得知,目前尚无人在电热杯相应的第十一类商标上取得盾安商标的注册。建材商城据此认为,盾安公司获准使用商标的范围并不包含电热杯,建材商城没有侵权。

  法院终审 “傍名牌”即侵权

  福建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盾安图文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持续使用的时间已达11年。商标显著性强,易于识别。广告的覆盖范围已达全国大部分省市。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应认定盾安公司注册的“盾安图文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建材商城销售的电热杯虽然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不属同一类别,但由于电热杯上的标识与盾安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建材商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易使人误以为该电热杯是盾安公司所生产或与其有某种内在关联性,客观上损害了盾安公司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判令建材商城立即停售标注有“盾安图文商标”的电热杯,并赔偿盾安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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