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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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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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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无效受理机关是哪个

  商标无效受理机关是商标局或者知识产权局等,对于商标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商标侵权行为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一、商标无效受理机关是哪个?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无效宣告其实是对商标权保护的一种方式和方法,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不符合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的,或者对于商标权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或者不清楚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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