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合同纠纷

合同法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主要有: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违法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对于相关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确定。

  一、 合同法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称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请求承担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责任,但是又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加害给付责任它是违约责任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二、司法解释

  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稿,都作了规定。专家建议稿第145条的内容是: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四次审议稿第1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些内容,规定的都是加害给付责任。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加害给付的内容予以删除。据此,有人认为中国《合同法》不承认加害给付责任。

  我国法律上对附随义务的相关责任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涉及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可以附随义务中进行合法的体现,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