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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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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保险合同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会发生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那么保险合同解除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有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1、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是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

  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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