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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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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

  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有些因为过失导致它人死亡的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想必大家对这方面并不是很清楚,没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解答困惑,欢迎阅读。

  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

  1、将过失致人死亡结果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有:

  (1)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致死、绑架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抢劫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致死也是结果加重犯,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刑法仍将其列为结果加重犯。

  (3)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但将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将过失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形有: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行为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有: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触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论处。

  二、过失致死罪的认定

  1、过于自信的过人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都造成了死亡结果:都对于结果的可能发生有预见,而且都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出现。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死,行为人凭借某种客观条件能力、经验、环境等,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持的是一种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疏忽大间的过失致死与意外事件致死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就是过失致死;如果不应当预见,或者说不可能预见,而出现了致死结果,就是意外事件致死,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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