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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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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政府征收土地的现象每一年都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率不断的升高,征地越来越频繁,但有了征地就应该有相应的赔偿标准,赔偿多少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一、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

  1、据了解,政府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实施标准是以由市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对征地项目作出有关补偿安置规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最新补偿标准通知,长沙市一区域99000元一亩,二区域84000元一亩,三区域78000元一亩,一般一区域指的就是市中心,三区域指的离市中心远一点的地方;但邵阳市的补偿标准就没那么高一区域补偿71500元一亩,二区域62400元一亩。所以每个地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需要查找补偿相关文件。

  2、如果你家土地被征收的时候,一般按照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需要你所在地区的统计部门审定和经物价部门认可补偿价格为准。

  3、如果你家土地被征收,当地政府给你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用不能使你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时,可以向政府提高安寨补偿费,这是国家原有政策规定的,如果不给是可以走法律程序的,但是要符合实情才行。

  以上就是有关于2019年政府征地补偿相关标准,仅供参考,如果你所在地区有下发相关补偿标准最新政策文件,请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二、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5、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三、征地补偿程序规范包含哪些内容

  1、征地的原则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因此,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

  3、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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