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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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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吗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吗?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所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吗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先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由于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才能适用缓刑,因此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二、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怎么办

  根据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本文主要介绍了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吗,以及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与管制期间再犯罪的处罚的内容。综上所述,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刑期间除了要遵守法律规定外,在劳动中还能同工同酬。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会在新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希望本文内容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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