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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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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卡牌文字版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版权问题是非常受重视的,在网络上很多的网站都会不经他人同意而私自的使用别人的内容,那么对于文字的版权问题,如何才是侵权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卡牌文字版权怎么算侵权

  一般规定:着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等文字侵权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网络文字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性质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是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网络侵权需在着作权人发表作品后才能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网络侵权时都指经发表的被侵权物。从网络文字侵权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着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我国在着作权审理的司法实践,网络侵权的界定方法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被侵权的网络作品是否依法受《着作权法》保护;二是网络侵权者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适当引用”的掌握尺度从质上很难确定,通常按照国家《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量的规定来界定。另外,法学理论上的“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着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 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文字版权是非常容易就被侵犯的,网络上可以看到很多的名着和网络小说,如果说自己版权被侵犯的话一定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到法院起诉处理,主张自己的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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