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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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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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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

  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可能是广告设计公司,也有可能是让广告制作公司制作广告的企业,关键要看这则广告到底是谁设计的,有的时候广告公司只是按照企业提交的模板把广告制作出来而已,这样的话,广告制作公司和商标侵权这件事情就没有关系。

  一、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谁?

  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制作公司,如果广告模版是企业自行提供的,那侵权责任主体就是企业,和广告制作公司是无关的。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

  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

  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

  二、商标侵权犯罪的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如果制作的这则广告涉嫌商标侵权,在确认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的时候,当然要根据广告设计的来源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广告制作公司的义务就是把广告按照企业的要求刊登出来而已,广告制作公司没有义务去审查企业提交的模板涉不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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