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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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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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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基本原则、主体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以及其它的法律责任,对于着作权保护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着作权保护的相关认定错误。

  一、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着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着作权的基本原则、着作权的主体保护、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保护的内容、着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二、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着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着作权人对自己的着作进行了版权登记后,就可以依法享受着作权保护,有关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着作权受到侵权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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