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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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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带来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

  1.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及于客体的全部,而不是份额。《日本民法典》第249条规定:“各共有人,可以按其共有部分,使用全部共有物。”知识财产的利用,并不需要对物质实体的占有,这为共有人自由独立地使用共有知识财产提供了可能。因此,知识产权共有人的权利效力与共有人所持份额无关。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使用共有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 有人同意。但是,由于着作权的行使与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有着密切联系,所以《日本着作权法》第65条第27项规定,着作权共有利用作品应征得各个共有人的同 意。但该条第3项和第4项同时也规定,共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整体同意,如在1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妨碍合意的成立,并且可以为权利的行使而设立代表 人。

  在知识产权共有的权利行使方面,知识产权共有人可自行实施知识财产,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知识产权共有人为份额转让、权利转让、利用知识财产进行担保和进行许可等行为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了便于权利的行 使,日本知识产权法,如着作权法、专利法等均主张设立代表人制度,由选定的代表人决定权利是否可以行使。

  2.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为: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物权编关于共有的规定。鉴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对共有往往有特别的规定。当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共有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及其法律适用。该条规定:“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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