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

  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是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其次就是还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来进行一个判断,比如说如果他是在60周岁以下的话,那么应当按照20年的年限来乘以人均的收入如果是60岁到70岁之间的话应当是进行一定的年数减少。

  一、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是什么?

  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是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会同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个等级,具体标准规定中有详细列明。

  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在当代社会,如果说自己的人生因为他人的侵害而导致损失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来进行赔偿金的支付,具体的话肯定是有一个基础的标准来依照的,比如说他的平均收入和他的年龄的,当然此时也应该考虑到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程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