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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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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着作权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也越来越明确了,相信大家也很想了解相关的知识。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着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 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 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着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着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身权,其中着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着作权的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其他着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着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着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着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着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着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着作权侵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侵犯着作权主要有两大类,即侵犯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着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财产权。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的内容,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包括有侵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而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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