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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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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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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网络音乐版权侵权的形式

  现如今,互联网上各种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层出不穷,甚至还有增多的趋势。而我们要想对网络音乐版权侵权有所了解,并且进行防范的话,则就需要先了解网络音乐版权侵权形式有几种,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网络音乐版权侵权形式有几种

  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二、怎样预防影视音乐作品侵权

  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比如定期开展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

  应当做好对自办网站内容(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核,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与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内容的网站的链接。

  企业自办网站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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