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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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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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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被承租商品有关事项进行商定后签订的一种租赁合同。如果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该怎样处理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名为融资关系、实际是借款关系等、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内容;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点容易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干预选择租赁物?这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抗辩租金的一个理由;

  租赁物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属出租人;

  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是 出卖人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点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根据 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买受人的权利。

  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大于剩余租金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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