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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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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其表现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挪用资金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挪用资金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挪用资金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三、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注意事项

  1、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关于发条里面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每个罪名对应的数额都不一致,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每个地区的对应的数额也都不一样,具体还要对比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办案指导意见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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