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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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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有哪些

  世界上板上定钉的事儿其实挺少的。除非已经是过往的事儿。因为世界都在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一切物质都在运动中。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所以即使是一份合同签订了,也可以撤销。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有哪些

  一、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是指什么?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有哪些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法律如何规定?

  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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