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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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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土地转包合同年限规定

  有关土地问题当中会涉及到其转包或者流转的问题,但是无论是转包还是流转都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的。那么,土地转包合同年限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土地转包合同年限规定

  《农村土地转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转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一)耕地的转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实行家庭转包经营的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我国农村实行土地转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转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转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在开展延包工作的地方,转包期达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积占92%,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转包的责任田以及各地预留的机动地,实行家庭转包的耕地转包期达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转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转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转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规定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农村的实际做法,同有关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转包期

  我国草原转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转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转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转包期,林地的转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二、土地转包协议书

  甲方(转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有承包田 亩(每亩地667平方米)转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面积: 亩

  二、土地位置:

  三、地类:

  四、转包期限:

  五、转包金额:每亩地(每亩地667平方米)每年租金玖佰元整。

  六、租金支付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每年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金。

  七、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内,除支付甲方转包费外,不再负责任何费用。

  八、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此土地转包费用。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间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或本村使用土地,土地的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地上经济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私自侵占或挪用此费用,乙方收到补偿款后,向甲方支付每亩地壹仟元,共计10亩地壹万元整。

  十、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地上经济作物及青苗不予以补偿时,则不用支付每亩地壹仟元给甲方,共计10亩地壹万元整。乙方享有对地上经济作物及青苗的处理权。

  十一、违约责任:在土地使用期间,甲方要保证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受干扰,如甲方违约,擅自中止转包,承担转包费20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土地中止转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200%的转包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三、土地流转方式有几种

  1、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关键如何保证其合法性。让双方心里都踏实。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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