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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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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刑事案件的分类是比较复杂的,它会产生非常多的情况。在法律管辖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分工进行。那么,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标准内容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资助”恐怖活动方式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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