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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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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侵权标准是什么

  驰名商标作为中国权威信最强的商标代表。有关于驰名商标的一些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但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掌握驰名商标的一些法律常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驰名商标侵权标准是什么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驰名商标侵权标准是什么

  1、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经济价值更高,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也有所扩展: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2、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驰名商标侵权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损害”这一弹性条款做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当然也适用于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还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经济价值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侵犯驰名商标权的现象也更突出,侵权行为的种类也更多样。

  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明确规定的以上种类外,还存在着其他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三、与中国著名商标的区别

  中国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没有任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如果一个企业自称是中国著名商标,除了涉嫌虚假宣传,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驰名商标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著名商标的叫法是指省级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表示在省内具有同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法律效力。

  驰名商标的认定当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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