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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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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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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为了钱丧心病狂,不惜违法犯罪,例如去敲诈勒索他人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最新的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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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6、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7、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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