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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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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

  随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公众账号等新媒体的兴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观经济基础。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

  1、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

  2、行政责任

  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不可忽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三种,即停止侵权、没收和罚款。比如《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又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著作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该规定同时体现了停止侵权、没收和罚款三种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危害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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