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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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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对卖淫女和嫖客常常处以行政处罚。但在多个卖淫女对一个嫖客,或一个卖淫女对多个嫖客,或多个卖淫女对多个嫖客的场合,就不能仅仅认为这是一般违法,反而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那么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

  一、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多次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3、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主体是谁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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