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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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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奸淫幼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奸淫幼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奸淫幼女罪认定依据是什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奸淫幼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予以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这是区别奸淫幼女与猥亵幼女的关键。

  二、奸淫幼女罪认定依据是什么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三、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幼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未满14岁的女性。

  2、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幼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幼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幼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幼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幼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幼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幼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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