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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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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我们知道,加工承揽合同也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又有什么基本原则呢?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备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二、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条款必须完备。其主要条款包括: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执行。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规定。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于在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以后,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表示,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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