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知识产权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说到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可能很多人认为都是一样的,就是那些比较出名的商标,比如伊利、壳牌等等。但其实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还是存在很多区别的,正确区分这二者,可以帮助我们清楚选择该申请认定哪种商标。

  一、“著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优势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其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其所指商品将被视为知名商品。

  任何人不得将著名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上;也不得使用著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或装潢。在与著名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元素,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若有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会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当然,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著名商标会得到更多的保护,也更加容易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著名商标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也经常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著名商标还有益于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重要推动力。

  二、“驰名商标”概念解析及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3、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

  前面已经讲了那么多与“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相关的事儿,就是为了让大家快速分清二者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