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刑事辩护

抢劫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在对抢劫罪进行处罚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具体的抢劫数额是多少。根据抢劫数额的不同,对行为人进行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抢劫罪犯罪数额分为了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等三种。那么,抢劫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归类为侵犯财产罪第五章。既然是一种财产型犯罪,而在该罪表述中又没有规定抢劫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处罚情节第四项又规定了“抢劫数额巨大的”,这不是前后矛盾的吗?没有抢劫罪的“数额较大”,又哪里来的“抢劫数额巨大”呢?

  抢劫罪这种财产型犯罪,为什么不规定抢劫罪立案标准?其一,“新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认定抢劫罪并不要求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的才能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公民人身的方法非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犯罪客体是包含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双重客体,其主观上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基于抢劫罪严重性质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才没有限定抢劫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些观点在理论界、立法界是盛行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已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一般性抢劫罪,起点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最高可处死刑,是财产型犯罪中较重的一个罪。

  由于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有的地方出现抢劫十元,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有的地方出现抢劫三次,不到二十元,判处十年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被打成轻伤的,打成轻伤多人的,自诉到人民法院告状不入,而抢劫犯抢劫到几十元,就要坐十年牢。这说明抢劫罪没有规定立案标准,会产生重判的情况。抢劫罪一不像侵犯财产罪,没有数额规定,二不像侵犯人身权利,又没有伤害标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业务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都作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要求。

  比如盗窃罪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有的省、市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盗窃一千元作为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应当规定立案标准,应当设定抢劫“数额较大”的规定。抢劫罪实际上是强盗罪,也就是强行盗窃。实施暴力的一种盗窃。抢劫罪是强盗罪,可比照盗窃罪加重处罚双倍罚。现行刑法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抢劫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50元至10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