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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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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专利纠纷的解决

  专利纠纷多种多样,除了前述侵权纠纷之外,还有因专利授权等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因专利权属或专利许可、转让而生的民事纠纷、因假冒专利等犯罪行为所生之刑事纠纷。本节主要介绍有关纠纷的解决程序。

  一、专利行政纠纷

  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有关专利的行政纠纷有许多种。在专利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例如,专利局对于优先权证明不予确认、专利局未确认申请人所期望的申请日等,都可能成为引发行政纠纷的缘由。下面仅介绍几种主要类型。

  第一,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申请人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若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

  第二,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并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有关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若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根据《专利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专利局可以依法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若当事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专利局。这类案件的二审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若当事人不服专利局依据《专利法》第57条所作出的关于强制许可费用的裁决,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专利制度中专门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享有调处有关专利侵权、权属等纠纷的权力。对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的有关规定,仍应以原纠纷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理论上这种做法显然不能成立。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如果被专利管理机关认为侵权的一方对其决定不服,他无从以专利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其诉讼理由不能是未侵犯专利权。这一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专利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涉足民事纠纷的处理,却又不便被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专利侵权纠纷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根据现行专利法被侵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二是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行政程序的有关当事人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的侵权纠纷,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对于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通常由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沿海开放城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授权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对于方法专利,如果该方法是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那么使用该方法的一方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因为专利权人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了解侵权人使用的方法,只能从其产品上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方法。法律如果不允许这种推定,则方法专利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现实中,被指控侵权的被告一方常常会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以专利授权不当为由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该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侵权之诉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在有关当事人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之后,人民法院可以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待专利权的有效性得到确认之后再恢复审理程序。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侵权人利用这一方式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有的可以拖延三五年,个别案件甚至更长;有时在法院作了大量调查工作,已经查明事实即将结案时,被告方突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使法院的工作限于被动。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目前各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明确是否就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如果在答辩期之后再提出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审判程序可不予中止。如果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是就发明专利提出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中止审判程序。

  三、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常发生于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之间,有时也会因共同发明而发生权属纠纷。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在解决程序上与侵权纠纷大体相同,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处理机关的管辖原则也同侵权纠纷相同。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可以分作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属纠纷。这两类案件尽管案由不同,但核心是相同的。事实上,它们只是同一事由在专利申请批准前后的具体表现而已。在具体办理案件时,主要应把握的是发明人的资格或条件、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和界限。

  四、专利合同纠纷

  专利合同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专利合同都是有名合同。但在总体上,有关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却并无大异。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订立的,因此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当是最为简便的方法。如果经协商无法解决,有关当事人在法律程序方面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合同各方当事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二是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程序是相互排斥的,只能选择其一。若选择了仲裁程序,即意味着排除了司法管辖,仲裁机构的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要选择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各方同意将其合同纠纷交予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各方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一并达成,如直接写入主合同;也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再行约定。一旦合同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纠纷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则法院不再就该合同所生之纠纷享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纠纷的解决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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