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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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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虽然现在诈骗比较多,但其中真正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也不是大家认为的那么多,此时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究竟法律中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会判几年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一些发达地区诈骗同样数额的财物不认定构成犯罪,但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则就会认定构成犯罪。虽然法律中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也允许各省市最高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诈骗罪立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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