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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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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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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但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该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强迫对方必须借款或必须还款。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方都出自借款方,比如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没有按时还款;还有时违约责任是出自贷款人中途收回贷款。具体的违约形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 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上。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20%,则由双方自行商定,若担心有重大损失,还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依法院裁定的法定违约赔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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